环保税如何计算?
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概念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例外: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认定:
《环保税实施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二部分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为例)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政府提出,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注意:并非对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只是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综上,由于适用税额、污染当量值均是明确规定的,因此影响应纳税额的关键数据是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部分 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原则性规定
四大方法:①自动监测;②监测机构监测;③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④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以上是一般、原则性规定,国家、广东省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主要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2018]23号《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部分 三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监测计算、污染当量数计算等技术细节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
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引申: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监测计算方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第五部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核定计算方法的明确
一、出台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申报要求、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二、适用对象: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日期: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方法
原则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具体分类规定: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2.8元
2、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确定方法如下表: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四条(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2)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确定方法如下表:

(3)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2.8元
(4)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2.8元
(2)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3)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确定方法如下表: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2)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2.8元
(3)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确定方法如下表: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2.8元
(2)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3)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确定方法如下表: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1)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8元
(六)施工排放扬尘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8元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的确定方法如下表:

第六部分 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时间
1、按季度申报: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2、按次申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排污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申报地点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三、收入归属
1、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排污费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停征。
四、部门分工
1、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监管手段
1、各部门信息共享。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2、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数据不一致,以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3、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时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依据环保部门的复核意见对异常数据进行调整并确定未申报数额。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4、法定情形下以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引申:污染物的排放量与产生量的关系:
污染物产生量又称污染物发生量,是在正常技术、经济管理等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污染源某种污染物生成的数量,亦即污染源最初未经任何污染控制措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基本水平。
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源排入环境或其它设施的某种污染物的数量。对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应是污染物产生量与污染物削减量之差,它是总量控制或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标之一。】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凯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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