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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垃圾焚烧十讲之五:垃圾焚烧与技术要求

分类:环联生态 > 专家专栏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16:41    作者:张益    文章来源:

来源:固废观察 作者:张益

焚烧设施建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公示、征询意见、环境评价、听证会等必要程序。

垃圾焚烧厂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不小于8000小时,垃圾焚烧系统的设计服务期限应不低于25年。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的垃圾焚烧处理量来确定;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和导排设施;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表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为确保垃圾能在焚烧炉内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不小于2秒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有条件时宜控制在3%以内。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酸性污染物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的安装位置。

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一要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二要设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烟气净化装置;三要尽量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四要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

日处理规模为300吨及以上焚烧炉的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日处理规模为1000吨及以上焚烧厂的烟囱高度原则上不宜小于8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焚烧设施监管要求

应严禁在垃圾焚烧厂的卸料大厅内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

应定期监控垃圾池中的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垃圾池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具备条件时可选择回喷进焚烧炉焚烧处理。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等,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应在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及时使用助燃器助燃。

应按规定要求,组织对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浓度的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应定时对垃圾焚烧炉开展吹灰、清灰、除焦等作业;应适时对余热锅炉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应按规定对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分别进行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应每周检测焚烧炉渣的热灼减率,并作相应记录。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稳定化预处理后满足《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应防止在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出现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应保持袋式除尘器运行时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应在停止运行前及时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的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应实现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应定期检查和养护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臭气控制和削减措施,厂区应做到无明显臭味;应在相关位置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应对垃圾焚烧厂的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主要辅助材料的消耗量,定期进行准确计量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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