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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张益:土壤修复的五项“基本原则”

分类:环联生态 > 专家专栏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10:19    作者: 张益    文章来源:

今天(4月15日)下午,中国生态修复网组织部分专家在北京举办第十期生态修复沙龙,并希望能达成一个“中国土壤修复共识”以呼吁社会各界正视土壤修复问题。举办方原本邀请我参会并担任嘉宾主持,后因故不能参会只能请假,在此谨以短文“土壤修复的五项基本原则”预祝本次沙龙圆满成功!

张益:土壤修复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法保障,标准支撑原则

土壤修复行业非常需要“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法规来指导和保障市场行为;非常需要质量、技术、工程和产品等专业标准来规范和支撑市场行为。

二、坚持管控为主,修复为辅原则

土与水气的最大区别是:超标不等同于污染,污染不等同于有害,有害不等同于要修复(例如可改变土地用途等)。总体而言,对污染土壤实行分类、分区、分级的用途管控和风险管控,比土壤修复本身更为重要和有效。我们既要对土壤污染状况足够重视,但也不要过度悲观;既要对土壤修复产业抱有信心,但也不要盲目乐观。

三、坚持创新机制,多元筹资原则

高谈阔论更多是扯谈,回避谈钱只能是空谈,土壤修复肯定离不开钱,而且需要很多钱,所以钱从哪里来是很现实也很重要的问题。可能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买单、专项基金、其他资金,现阶段以前两者为主,以后要逐步要转变为以后三者为主。就目前而言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的筹资方案也许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四、坚持优化模式,规范市场原则

场地、耕地、矿区等土壤污染情况各异,采用的修复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异,实际应用中必须因地制宜。以场地为例,常见的修复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修复,再出让”,二是“先出让,再修复”,三是“边修复,边出让”,目前以第一种为主,第二种为辅,第三种试点,未来多元化的操作模式加上PPP或第三方治理的商业模式应该是发展趋势。对土壤修复行业而言,放开市场是进一步引导市场、监管市场、规范市场、发展市场的前提条件。

五、坚持培育技术,提升能力原则

土壤修复技术既要做到“高大上”和“接地气”相结合,也要做到引进消化再创新和自主研发创新相结合。土壤修复工程非常需要“求精求实”、“保质保量”和“诚信放心”的“工匠”精神。

链接:污染土壤治理期待“风向标”

        “经过几轮的讨论、修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已基本定稿,预计年内出台。”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阳生在近日举办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见面会上透露,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存在发展过急的现象,“土十条”的出台,将建立成熟的标准、技术规范、商业模式等,对土壤污染治理行业产生引导作用,促进其正规发展。
行业期待“土十条”引导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日益重视,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土地污染超标比例达18.1%。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规范,但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涉及。

        第一,多利益主体的存在使责任主体难以确认,造成相互推诿治理责任的困局。在目前责任主体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对当地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已经搬迁、停产或转让的厂地更是难以确定责任人。

        第二,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产业化程度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和环境质量技术标准,污染修复治理后也缺乏长期监测和监管。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商业盈利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条。

        第三,土地修复耗资巨大。而国内地方资金配套缺口较大,仅靠中央政府财政资金支撑难以为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正军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土十条”。2013年下半年开始编制的“大气十条”发布仅用了3个月,“水十条”也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两个文件出台后,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他在《关于加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大气十条”、“水十条”的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土十条”的文稿也已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具备出台条件。

        刘阳生也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治理主要以房地产推动为主。比如,2015年全国公开招投标的地方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总计约20亿元,都是房地产项目所推动的。因此,需要在“土十条”的引导下,使行业尽快成熟起来。

污染耕地修复正在起步
        据了解,国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有1000万公顷,占18亿亩耕地的8%以上。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并在湖南的长株潭地区率先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但总体上,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资金、技术、模式等多方面问题,需要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耕地质量尽快改善。
        刘正军在《关于加快推进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的建议》中提出,国家应明确耕地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加快推进治理与修复。比如,建议国家考虑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用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据了解,2015年,湖南省在长株潭开展了6000亩重金属污染耕地第三方治理试点,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取得了降镉率60%以上的治理成果。在实践的基础上,刘正军建议耕地污染治理中可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并积极推广其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应用的相关经验。
        此外,由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中,还面临很多技术难题。刘正军提出,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科研院所等方面共同进行攻关,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两会”期间,环境商会《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中提出,加强农田污染土壤修复药剂监管。目前国内污染农田土壤进行重金属稳定化时需要使用化学药剂,应严格监管药剂的成分、纯度及添加量,以降低农作物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避免导致二次污染。

场地修复要重视风险管控
        除农林牧用地和工矿业场地等污染严重领域的土壤需要修复治理,随着城市化进程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也遗留了大量污染场地亟需调查及修复治理。
        对此,骆建华认为,风险管控是下一步场地修复的方向。首先应对污染场地做好分类,如分类管控灰色地块、棕色地块等,然后明确治理后的利用途径。
        环境商会的《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中也提出,要加强污染场地的调查及全过程监测管理。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各地分期分步地开展对污染场地的系统调查、评估,实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然而,由于场地修复在国内属于新领域,许多地方环保单位对于如何进行修复技术方案的审查及监理并不熟悉。因此,刘正军在《关于完善污染场地修复审查及监理制度的建议》中提出,亟需出台一套全国适用的修复工作的审查及监理制度原则。
        他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前,由环境保护部先制定印发《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审查及监理办法》,明确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文件的审查方式;明确修复工作进行期间,如何进行监理工作。
        环境商会的提案也提出,推进土壤修复治理要明确责任主体。若污染土地依然归关停搬迁企业所有,则原有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若污染土地已经转让给新单位使用,则新单位负责筹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费用。若污染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则土地管理部门应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场地修复。
        同时,鉴于部分地区的审查委员的专业程度有限,刘正军建议由中央成立专家库。在各地方进行修复工作审查时,必须由中央的专家库中挑选,这样既可以减少各地修复目标、修复技术评选的差异,也可以避免不当的人为干扰,加速国内修复产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崔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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