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中规定“4.4 企业不建于生产厂区内的独立污水处理厂(站)和化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 2 规定。位于生产厂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站),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生产厂区相关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中未含有的污染因子,执行本标准表 2 规定。” 企业主体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其标准中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另外,山东省有地方标准,因此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其也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污水站位于厂区内,按DB37/3161-2018中4.4条款规定,是否意味着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执行DB37/3161-2018中表2?即,不再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回复:
我省有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内,无组织恶臭污染物应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中表2的规定。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原标题:关于DB37/3161-2018是否替代GB14554-1993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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