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观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国务院高度重视 四部门联手排查

分类:固废观察 > 固废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4日 12:26    作者:中国环联    文章来源:中国环联

2017-01-12 住建部

核心提示:

  • 排查陆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调查记录规模较大的堆放点信息。

  • 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

  •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

  • 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

  • 以危险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堆放重量3吨以上的堆放点;

  • 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

  • 排查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的漂浮垃圾,并调查记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信息。

  • 每月公布一次各省(区、市)排查工作进度以及排查结果审核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或严重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城管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水利厅(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摸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数量、规模、位置等情况,为下一步整治工作奠定基础,现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范围

  排查对象是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垃圾类型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

  排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

  二、排查内容和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对陆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河湖及水利枢纽漂浮垃圾进行现场排查。

  (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内容和要求。排查陆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调查记录规模较大的堆放点信息。其中,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危险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堆放重量3吨以上的堆放点;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对于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属临时堆放且堆放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纳入调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下,组织调查陆地、河湖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填写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表(附件1 表1-1),每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应填写一张调查表,并至少附一张带堆放点位置信息的照片。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工作。

  (二)漂浮垃圾排查内容和要求。排查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的漂浮垃圾,并调查记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信息。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漂浮垃圾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附件1 表1-2),每处漂浮垃圾对应填写一张调查表,并至少附一张带位置信息的照片。调查完成后,交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总。

  (三)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和要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所在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填写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表1-3),内容包括人口、财政收入、乡镇和行政村数量,以及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方法等。

  三、排查信息录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省、市、县、乡镇4级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可从信息系统下载。4级用户均可查看本级排查信息录入情况。省级和市级用户不能录入信息。县级用户可录入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信息。乡镇用户可录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表和漂浮垃圾调查表信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手机终端录入(推荐方式)。调查人员事先登录信息系统,下载应用程序并安装到手机。现场调查时打开应用程序和手机GPS定位功能权限,现场采集信息、拍摄相应照片,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在有无线网络或手机信号的情况下上传。照片必须带有地理位置坐标信息,否则无法保存和上传。

  (二)电脑终端录入。调查人员现场填写调查表、拍摄带有地理位置坐标信息的照片,做好调查表与照片的对应标记。在电脑端登录信息系统,选择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窗口,根据窗口提示要求,将采集的信息及照片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将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排查信息录入工作应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

  四、排查结果审核

  县(市、区)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调查后,省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核查,校核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检查漏报、瞒报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选择若干省份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核查。排查结果审核工作应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工作台账

  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工作台账(附件2),内容包括所在县(市、区)所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的现状及下一步整治方案等信息。工作台账以县级为单元建立,并录入信息系统。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督促和检查。县级工作台账建立和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自2017年2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每月公布一次各省(区、市)排查工作进度以及排查结果审核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或严重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调查和信息录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010-58933609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贾小梅 010-66103040

  附件:1.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漂浮垃圾、县(市、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工作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年前电视电话会议:


近年来,我国城乡垃圾乱排乱放、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等现象多发,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形成“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严重影响了城乡人居环境,严重影响水体和土壤环境,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


12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召开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在全国大力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解决城市垃圾“上山下乡”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政高指出,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必须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信心。


要求各地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集中整治工作。


要抓好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全面排查,二是分类整治,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四是要加强设施建设。


2017年底前所有城市都要建成满足需要的处理设施,“十三五”期末所有县城、建制镇都要建成满足需要的处理设施。



陈吉宁指出,垃圾治理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下一阶段要重点围绕4个方面做好垃圾治理和农村环保工作,一是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二是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三是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立健全农村环保体制机制。


会议要求,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是要高度重视。各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建立层层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三是要保障资金投入。省、市特别是县级要将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


四是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大力提升垃圾治理水平。


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


六是要加强舆论引导。




垃圾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做了交流发言。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