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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广东省先行先试开展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近期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哪些内容?

分类:固废观察 > 土壤修复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3日 22:50    作者:固废观察    文章来源:


全国先行立法 防治土壤污染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鲁修禄介绍,由于自然气候和成土母质的原因,广东省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活性强、潜在威胁大,是土壤重金属污染敏感区域,加之土壤污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特点,以及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东省重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农业源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持续累积。

鲁修禄说,近年来广东省土壤污染问题不断出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特别是镉、汞、铅、砷、铜等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逐渐凸显,部分重度污染农田依然种植食用农产品,受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仍普遍存在。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广东先行先试开展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给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经验。

居民区旁禁新建焦化企业

针对土地收回及用途改变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或者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途改变或者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已建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有关企业或者周边单位进行调整或者搬迁。

土壤谁污染谁修复

除了建设用地,条例草案还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同时,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严格管控类的耕地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条例草案明确,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土壤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相关文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完善调查与监测工作制度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每十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等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面,明确全省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完善保护和污染预防体系

草案要求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规定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规定了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规定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以及确定并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定期对名单内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

草案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此外,还规定了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以及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苏一凡认为,草案将自然过程引起的土壤污染纳入土壤污染范围,但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开展自然过程引起的土壤污染防治。他建议,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自然过程引起的土壤污染的防治责任和主要措施,并专门增加一条有关对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专业性较强,从业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认真负责情况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的效果会产生直接影响。”苏一凡建议,为实施有效管理,还应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补充从业单位的管理和从业单位法律责任的条款。

来源:固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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