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征意!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4日 13:52    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排放源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进行了修订,形成《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周五)。
 
  感谢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赵文江
 
  电话:(010)65645234
 
  传真:(010)65645232
 
  邮箱:zhstj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4.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1日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其他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可参照执行。
 
  调查频率及时间
 
  年度调查
 
  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
 
  季度调查
 
  调查周期为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基本调查单位指标
 
  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等。
 
  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反映基本调查单位活动水平的指标。
 
  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如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处理能力及运行时间等。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
 
  审核流程
 
  按审核主体,由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完成审核。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 征 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