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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6日 14:00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现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规范》(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9 月 14 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
 
  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环境保护部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 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园区第三方环境治理的适用范围、服务单位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成效评价、合同签订要求等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园区委托第三方环境治理的相关活动。
 
  二、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一)信用情况
 
  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专业人员
 
  1、为园区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 5 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 2 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 3 年的专职人员。
 
  2、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环保相关继续教育。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三)内部管理
 
  1、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2、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内容清单和档案,并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3、应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要求
 
  1、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的,应具有环保工程设计、承包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要求。
 
  2、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2016)要求。
 
  3、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服务单位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第三方治理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第三方治理商业活动中的不合理定价及其他不规范行为。
 
  三、园区第三方治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方治理服务应致力于促进园区及入驻企业的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园区可同时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开展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建设环境信息平台
 
  协助园区建设和维护园区环境信息平台,由政府投资搭建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和园区环境质量在线监测装置,企业投资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环境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概况及运营动态信息。
 
  2、入驻企业基本环境信息(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联系人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信息、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危废产生与处置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等)。
 
  3、入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废水、废气、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噪声、能耗、碳排放、水耗等动态信息,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实时更新,或通过人工监测、核算、填报等方式定期更新,企业超标排放实现自动报警)。
 
  4、园区环境质量信息(园区空气质量等信息,园区空气质量超标实现自动报警)。
 
  5、园区环境与能耗动态信息(在企业信息基础上生成园区各类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等重点目标进展状况)。
 
  6、园区环境管理空间信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显示企业位置、雨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环境风险点、公共管廊、周边环境敏感点位分布,明确标注园区四至范围,附有完整准确的园区空间分布图以及园区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生态空间、产业控制带等管控要求)。
 
  建立园区环境档案信息调度和信息平台动态更新机制。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可与园区经济、安全生产等信息平台对接或整合,并应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与政府在线监测等平台对接。
 
  (二)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
 
  至少每年 1 次对入驻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整改要求。
 
  1、调查要点。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等,调查相关情况;对履行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审批手续的项目,调查企业实际建设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是否一致,对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手续的项目,调查企业验收内容是否属实,与项目环评的相符性情况,核实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调查企业改造方案落实和进展情况;对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企业,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按期组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调查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情况、特征因子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它情况。
 
  2、指导整改。根据调查情况,对照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清洁生产要求等,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可按需要对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开展分析,反推园区企业环境问题及措施建议;可根据调查情况,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等,结合专家评议等方式,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工作,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建议;对照规划环评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现因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应关停、搬迁、改造、取缔的企业,向园区提出相关建议名单及理由;编制园区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报告,应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环保现状调查结果、主要环境问题与对策建议、重点污染源筛查结果、重点风险源种类及分布、企业环境风险分级、下一步环境管理建议等;在调查基础上,制定计划开展整改复查与日常巡查。调查中发现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还可由园区督促其加强日常自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日常巡查时,可按照重点企业、一般企业、非重点企业分成 A、B、C 三类,确定不同的巡查频次和深度,可分别按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进行巡查;结合调查,协助建立和维护企业环境档案。调查计划、调查报告、复查巡查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 2 年。
 
  (三)提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根据合同约定,向园区提供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1、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于具备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其废水收集和处理应实施一体化、精细化管理。实施“污水厂+管网+泵站+企业”系统治理,形成园区排污、治污监测信息“一张网”,园区排污和园区水环境“一张图”,通过第三方治理有效解决“全链条”统一管理难、监管难、排污与治污脱节的问题。
 
  (1)提前介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企业应提前与拟入驻企业对接,对项目废水水质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废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环评专家评审会上一并评审。
 
  (2)合同管理。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应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入驻企业各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水量、错时排水方案等相关内容。
 
  (3)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驻企业污水原则上按照生活污水、有机生产废水、无机生产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明管专送,有条件的园区可在每家企业入网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4)加强分园管理。在各分园按需建设小型处理设施,或在符合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就近接入附近城镇污水厂。
 
  2、雨污水管网设施
 
  (1)管道建设和隐患排查。对于新建管网,基于园区水质情况选取合适材料,按相关规定建设;对于现有管网,采用技术手段排查漏点、堵点,按需要修订管网图;对于企业违规排入管道的情况,对园区管网采取不定期分段式排查抽检策略,发现异常浓度后就近溯源。
 
  (2)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对于现有管网雨污混排的,全面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管控,在各工业企业均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园区雨水排口入河前建立缓冲池,必要时对雨水进行初步处理。
 
  3、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
 
  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实施收集、贮存、转运。
 
  4、园区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再利用体系
 
  评价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种类、分布等,参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工业固废收集转运体系,并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实施收集、贮存、转运。结合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加强工业固废在园区内外的综合利用。
 
  5、其它设施
 
  协助园区开展集中供热、新能源设施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四)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1、协助编制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
 
  协助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园区绿色发展规划或方案、园区环保工作计划、园区环境服务介绍
 
  2、协助开展环境档案管理
 
  协助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针对省级以上园区)等有关要求。同时,协助管理其它环境档案、入驻企业环境档案、园区环境档案、协助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等。
 
  (五)开展环保培训宣传
 
  针对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可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解读;
 
  2、企业典型环境隐患分析和常见问题解答;
 
  3、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4、环保知识讲座和互动活动;
 
  5、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六)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1、可参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开展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积极协助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园区环境信息平台数据、环境档案等,并根据需要开展环境监测和溯源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3、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园区和相关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园区和相关企业向事件影响群体、投诉群众等给予客观的解释说明。
 
  (七)其它
 
  1、协助园区应对环境管理要求,如承担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对入驻企业排污许可申报进行合规性审核或第三方核查、协助园区开展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和环境保护税核算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及效果评估和环境保护税核算工作等。如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单位同时作为园区污染源普查或排污许可核查单位,可与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相结合。
 
  2、针对新建园区,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超过 5 年的,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 号)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3、协助园区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性环境监测。
 
  4、协助园区争创生态型园区。
 
  5、在企业准入审批过程中向园区提供环保咨询,提出是否应入驻、位置布局等建议,实现绿色招商。
 
  6、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园区及入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环保技术咨询与评估等。
 
  7、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向园区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四、服务成效评价
 
  (一)园区应定期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根据需求选择以下内容:服务期间第三方治理单位的守信守法情况;服务单位及人员的公正中立性、服务过程的专业性、规范性;服务单位及人员在服务范围内的危机应对情况;服务范围内发生的环保处罚事件是否因第三方的不专业、不全面或不及时或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服务成果的有效性、区域环境状况改善或相关方的满意度情况等。
 
  (二)评价结果可作为合同续签、按绩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
 
  五、合同签订要求
 
  (一)签订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前,委托方(产业园区等)应谨慎评估受托方(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业绩、信用状况等,受托方应谨慎评估委托方生产经营和环保管理现状等。
 
  (二)合同内容要求
 
  1、合同应做到服务边界清晰、责任划分明确,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合同应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得违规转嫁责任。
 
  2、合同应明确服务时限和费用总额,明确费用中包含及不包含的类别,可探索按绩效付费模式。
 
  3、合同应明确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变化时的文件转移要求等。
 
  4、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有驻场需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园区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紧密合作、彼此监督,共同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公正公开、客观独立,不得借助第三方服务影响和干涉园区及园内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相关情况纳入服务成效评价和信用体系。
 
  附则:本规范自 2021 年 10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 2 年。
 
  原标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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