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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技术规范》 10月1日起实施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3日 15:37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粪便的收集与储运、无害化处理、施用方法、最小还田面积、施用量与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肥的还田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2065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NY/T 3442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 harmless treatment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使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达到充分腐熟的过程。
 
  3.2
 
  畜禽养殖粪肥 livestock and poultry manure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或稳定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
 
  注:按照形态可分为固体粪肥和液体粪肥。
 
  4 收集与储运
 
  4.1 畜禽粪便收集应遵循节水减排原则,宜采用干清粪、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等措施。
 
  4.2 固体畜禽粪便存储设施的防雨、防渗与容积设计应按照 GB/T 27622 的规定执行。
 
  4.3 液体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废水存储设施的防雨、防渗与容积设计应按照 GB/T 26624 的规定执行。
 
  4.4 畜禽粪便运输时宜采用封闭运输方式。
 
  5 无害化处理
 
  5.1 固体粪便
 
  5.1.1 固体粪便应进行发酵处理至充分腐熟,颜色呈褐色或黑色,没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其水浸提液种子发芽指数应不小于70%。
 
  5.1.2 发酵处理宜采用高温堆肥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NY/T 3442的规定。
 
  5.1.3 发酵处理采用自然堆沤方式时,其堆体温度应维持50 ℃以上的时间不少于7 d,或45 ℃以上不少于14 d,宜采用秸秆、腐熟堆肥等进行覆盖。
 
  5.1.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固体粪肥,其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GB/T 36195的要求,其重金属含量限值应 符合NY/T 3442的要求。
 
  5.2 液体粪便
 
  5.2.1 液体粪便宜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单一或组合技术进行稳定化处理。
 
  5.2.2 经厌氧发酵工艺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应按照NY/T 2065的规定执行。
 
  5.2.3 液体粪便采用自然存贮方式时,存贮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5.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液体粪肥,其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GB/T 36195的要求。
 
  6 施用方法
 
  6.1 固体粪肥宜作为基肥施用,施用方式应按照 GB/T 25246 的规定执行。
 
  6.2 液体粪肥可作为基肥或追肥施用,宜采用管灌、滴灌、沟灌、注射式深施等技术施用。施用方式应按照 GB/T 25246 的规定执行。
 
  6.3 露地施用时应避开雨天,施入农田后应在 24 h 内翻耕入土或进行覆盖,不应裸露于地表。
 
  7 最小还田面积
 
  7.1 按照养分供需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土地承载力,因地制宜选择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模式进行就地就近利用。当消纳粪肥的土地充足时,宜采用“固体粪肥和液体粪肥全量利用”模式;当可消纳粪肥的土地不足时,宜采用“固体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液体粪肥”模式,或“污水达标处理后排放+固体粪肥”模式。
 
  7.2 不同畜种及一定规模养殖场户所需的粪肥还田利用最小农田面积按照表 1 的规定执行。
  8 施用量
 
  8.1 粪肥还田施用前,应分别对粪肥中全氮、全磷,以及还田地块土壤中的有效氮、有效磷等指标进行测定。
 
  8.2 固体粪肥施用以磷为限量依据,氮素不足时补施氮肥;液体粪肥施用以氮为限量依据,磷素不足时补施磷肥。氮、磷施用限量见附录 A。
 
  8.3 当以施用畜禽养殖粪肥作为作物养分唯一来源时,中等土壤肥力农田的猪粪肥施用量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当有条件进行土壤肥力测试时,施用量可按照不同土壤肥力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8.4 当施用不同畜种粪肥时,粪肥施用量应按照附录 B 中公式 B.1 进行换算。
 
  8.5 对于表中未列出作物,按照性质类似、生长周期和产量水平比较接近的作物执行。
 
  9 记录
 
  9.1 建立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台账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无害化处理情况、施用量、施用时间、施用方式、施用土地面积与施用者等内容。台账记录表格式见附录 C。
 
  9.2 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台账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 年。
 
相关资料下载: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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