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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垃圾治理,专家:垃圾围村 先让地方立法解围

分类:行业热点 > 固废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5日 22:47    作者:法制网    文章来源:

□ 法制网见习记者 朱琳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2月5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连续14年聚焦“三农”工作。这份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选择适宜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改厕。开展城乡垃圾乱排乱放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央一号文件指出。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要实现中央一号文件“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目标,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实现。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我国垃圾污染防治“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直以来都将垃圾污染防治的重点放在城市,城市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而有关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少之又少。
      “必须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专门立法。”曹明德说。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如果够好,其经验还能推广,可以带动其他地方立法的出台,甚至对国家层面的立法起到催化作用。


法律法规比较零散
缺乏统一性协调性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相应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这是农村垃圾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且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除此之外,农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也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作了部分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涉及农业生态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我国农村地区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也对农村垃圾污染的严重化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周珂说。
      但周珂同时指出,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使得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得不到统一和协调的防治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认为,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长期以来属于薄弱环节,对于居民的生活废弃物,无法像对企业一样采用管制的手段,这是与城镇不同之处。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导致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上缺乏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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